离婚协议规定男方承担银行贷款,但男方不还款,该如何解决?

时间:2023-11-20 作者:杭州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离婚时,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分配。如果离婚后夫妻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归还财产给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依然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离婚了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一方有证据证明对于此笔贷款其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离婚时有贷款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为共同生活贷款所负的债务,该笔贷款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可以夫妻协议怎么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链接: http://www.lvbubu.com/469638.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杭州找律师 黄山律师 南通律师 贵港律师 杭州信用卡纠纷 枣庄律师 成都交通律师 深圳交通律师 西安劳动纠纷律师 杭州工伤律师 杭州劳动律师 杭州大律师 杭州上城区律师 上海律师 蚌埠律师 铜陵律师 龙岩律师 宜昌律师 来宾律师 普洱律师 楚雄律师 东莞律师 成都律师 南充律师 长兴律师 青田律师 杭州商事律师 临川区律师 武宁律师 青云谱区律师